Web Title:105學年~112學年105學年~112學年

2020-11-20 109年度交通部發行交通安全輔助教材

融入課程

主旨:檢送109年度交通部發行「未來少年雜誌『交通安全教育,從小做起』」之交通安全輔助教材1則,請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第13期院頒「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」之工作要項(三)「交通安全教案與教材,落實推廣至校園」辦理。
二、旨揭交通安全輔助教材,業已刊載於109年10月之「未來少年雜誌」,閱讀對象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與學生為主,亦鼓勵親子共讀,請貴校於相關課程教學運用,加強落實「交通安全教育扎根」的觀念。

2020-11-11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--校園電子煙危害防制素養教材

宣導訊息

主旨: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「109學年度校園菸檳危害防制教育介入輔導計畫」之校園電子煙危害防制素養教材「青春無菸煙」,請各校下載應用,詳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37331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「青春無菸煙」電子煙危害防制素養教材,共有10組主題教案,並備有教學指引,協助教師輕鬆備課,適用於國小、國中、高中職各級學校。下載登錄網址http://bit.ly/reg109nsm
三、其他更多菸檳危害防制教材,歡迎連結無菸無檳好校園(教育資源)https://nosmokingedu.blogspot.com/

2020-10-19 跨校性平事件通報作業說明

法規公告

主旨:有關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之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(以下簡稱跨校事件)通報作業,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23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90135683號函辦理。
二、跨校事件之通報作業,本府以106年8月3日府教學字第1060153539函說明二(二)及104年4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057685函說明四諒達,合先敘明。
三、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(下稱防治準則)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所定學校權責人員」,爰於知悉為跨校事件並通知對造學校時,通知對象應以對造學校之權責人員為優先,通知方式包括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,並宜檢附教育部所定「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」;另受通知之學校人員應做成紀錄,以備查考。
四、至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或工友知悉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及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通報時,應確實填具教育部所定「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」,交由學校通報權責人員依法完成向主管機關之通報作業,俾確認通報人員身分及通報時間,避免爭議。

2020-09-23 新型態毒品防制宣導增進學生拒毒知能

融入課程

主旨:請加強新型態毒品防制宣導,增進學生拒毒知能,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8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131115A號函辦理。
二、新興毒品具下列特色:
(一)使用途徑和傳統毒品不同:新興毒品多以飲料(如咖啡包、奶茶包、果汁等)及休閒食品或零食(如果凍、梅子粉、糖果等)的方式偽裝,容易吸引青少年好奇初次使用。藥頭或同儕間常以行銷話術如「只是會high的咖啡及茶」、「是流行不是吸毒」及「警察驗尿也驗不出來」等,誘騙他人使用,致使新興毒品的使用人數快速增加。
(二)使用容易及混合(成分)型態:由於新興毒品的包裝及使用方式異於傳統的靜脈注射及吸食方式,致使初次使用者降低警覺心,易於公開場所(如夜店、音樂季等)或半公開場所(如KTV包廂、私人派對等)使用。另外,由於新興毒品多為混合型態,導致使用者「每次使用的感覺都不一樣」,進而成癮。後果則是使用者也不知道自己究竟使用了何種毒品,增加處理藥物中毒之困難度。
(三)不斷挑戰毒品分級制度及篩檢難度:新興毒品常以合法的興奮劑之名公開在網路或商店販賣,甚至在包裝上標註「非供人類使用」,藉以規避法律規範。另由於毒品檢驗方法之限制,也使新興毒品不易檢出,延誤特定人員輔導時機。
三、根據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統計,109年上半年新興毒品相關死亡案件,共計98件,平均驗出4種毒品成份;另近期警政署分析青少年涉毒案件,以混合式「毒咖啡包」為大宗,偽製化包裝以時下流行之圖標吸引青少年。
四、為宣導「毒咖啡包」混合式毒品致死率高,教育部製作文宣單張1款,請協助強化宣導。相關電子檔請至教育部「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」(文宣專區:http://enc.moe.edu.tw/Poster),下載運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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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age of 09-23 教育部國教署開發之「校園防毒守門員-家長...09-23 教育部國教署開發之「校園防毒守門員-家長...

2020-09-09 有關教育部函釋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」(以下簡稱準則) 修正條文疑義

法規公告

主旨:有關教育部函釋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」(以下簡稱準則)修正條文疑義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8月24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109550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「實體從舊、程序從新」為適用法規之一般原則,規定人民權利義務之發生、變動、喪失等實體法規,於行為後有變更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應適用行為時法。至程序法規,無關人民權利義務之得喪變動,純為規定處理作業程序,為期迅速妥適,是以適用新法(最高行政法院72年判字第1651號判決、法務部103年8月27日法律字第10303509850號函釋參照)。
三、他縣所詢修正準則發布前已在程序中(調查階段、受理申復階段)之案件,其處理程序是否依據修正後準則辦理,查準則有關校園霸凌事件之調查、申復等作業程序規定,性質屬於程序性規定,依修正後準則規定辦理。
四、依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: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學校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,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,以書面具明理由,向學校申復;其以言詞為之者,調查學校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。」同條第3項第6款規定「申復有理由時,由學校重為決定。」係指經申復審議小組決議申復有理由時,由學校重為決定,並宜由學校視申復事實、理由及證據等相關因素,責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續行調查。

2020-08-31 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(以下簡稱少事法),相 關配合事項說明

法規公告

主旨:有關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之案件,於109年6月19日後不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(以下簡稱少事法),相關配合事項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3850號函辦理。
二、少事法於108年6月19日修正,本次修法起源係我國將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,經中華民國(臺灣)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96點建議,爰立法院刪除旨揭兒童適用少事法(第85條之1)並提出附帶決議:考量7歲以上12歲以下觸犯刑罰法律兒童,係屬國民小學義務教育階段,爰請教育部邀集司法院、衛生福利部、法務部、內政部就觸犯刑罰法律之兒童之通報、處遇、輔導及協助等事項,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(109年6月19日前)完成相關規定之研議。
三、旨案兒童自109年6月19日始,即不適用少事法處理,回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(下稱兒權法)、國民基本教育及學生輔導機制,有關預防與輔導工作不宜逕循現有警政或司法手段處理,應本諸兒童最佳利益原則,從其家庭、同儕、學校及社區等探究瞭解原因,強化社福及教育系統前端之因應處置與輔導作為,倘該兒童符合其他法令所訂應予通報、保護、協助或輔導之情形者,應依各該法應通報及處理機制辦理。
四、現行行政院已規劃「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」及「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轉銜流程圖」等草案,教育部依上開附帶決議亦研擬「學校進行7歲以上未滿18歲偏差行為學生輔導流程圖(草案)」、「○○縣(市)○○學校7歲以上未滿18歲偏差行為學生個別化需求評估與輔導處遇及成效檢核表(草案)」等相關作業程序,惟因相關法源依據尚在法制作業中,於公告發布前,各級學校依下列原則辦理:
(一)依兒權法第3條略以,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、教養之責任。同法第53條、第54條略以,醫事人
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教育人員、保育人員、教保服務人員、警察等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,於執
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相關情形之一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通報,直轄市、縣(市)主
管機關即啟動分級分類處理或調查評估。
(二)次依學生輔導法第6條、第7條、第14條及第21條略以,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,提供三級輔導;學校校長、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,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;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中途輟學、長
期缺課、中途離校、其他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,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;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,必要時,得
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、特殊教育資源中心、家庭教育中心等資源,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(構)協助,被請
求之機關(構)應予配合,且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規劃專業培訓管道,並加強推動教師與專業輔導人員之輔導
知能職前教育及在職進修及促進家長參與學生輔導工作,各級學校應主動通知輔導資源或輔導活動相關訊息。
五、綜上,請學校結合福利、心理、醫療、衛生、戶政、警政等相關資源,提供兒童及其家庭支持,以保障兒童及少年權益;教育部持續完善學生輔導三級機制,協助各校推動前開工作所需,提升輔導資源之投入,共同規劃、推動兒童偏差行爲之輔導及預防機制。

2020-07-28 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

法規公告

主旨: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」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097594B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(含法規條文)1份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7月21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097594E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
2020-07-20 重申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

法規公告

主旨:重申並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,並請加強宣導1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24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90092438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5條規定: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、新進人員培訓、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,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。
三、為落實性別意識培力,培養教職員工具有性別敏感度,於進行教學、執行業務或推動校園行政事務時,能具性別觀點,追求性別平等,請評估所屬教職員工需求,統整校內外資源,設計規劃各種研習課程,如網路學習、專題講演、團體討論、案例研討工作坊、交流會、集會、社團等,以促使教師具備性別平等意識、相關法律及專業知能。
四、請加強宣導上開規定,以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,消除性別歧視,維護人格尊嚴,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。

2020-07-20 賡續強化並落實防制人口販運預防政策

宣導訊息

主旨:轉知內政部移民署與交通部觀光局共同製作「打擊人口販運 全民一起努力」廣告圖檔,請貴校廣為宣導運用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本府109年6月23日府授社婦幼字第1090132397號函辦理。
二、為賡續強化並落實防制人口販運預防政策,請學校於辦理宣導活動時加以利用旨揭圖檔,圖檔資料請至移民署全球資訊網下載運用(網址:https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/5385/7445/7535/7559/7562/7580/,路徑:移民署全球資訊網/業務專區/防制人口販運/下載專區/宣導作品/宣導品)。
三、如需可編輯之AI檔請洽移民署承辦專員柯淑華(電話:02-23889393轉2545,電子信箱:TP2039@immigration.gov.tw)。

2020-06-23 教育部修正「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」第5點

法規公告

主旨:函轉教育部修正「教育部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維護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活動要點」第5點,如說明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6月10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077001C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要點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以臺教學(五)字第1090077001B號令修正發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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